2008年6月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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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
朝涛 振兴 简单

  新律师法昨天已经开始实施。该法着重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并增加了“个人可设律师所”、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等内容。

  会见无须批准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是一大亮点,之前律师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时候,警察站在一边看着和听着,往往他们都不敢讲话,所以即使会见了效果也不好,而新的律师法大大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保证了会见的效果。
  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是个老大难问题。宁波的周律师对记者说,律师的本职工作是为被告人辩护,肯定要站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对立面,但会见时却要经过他们批准,难度可想而知,经常会被司法机关以多种理由进行推托,各地曾发生因会见屡屡受阻,律师愤而状告公安机关的案例。
  此次,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拿出“三证”就可,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庭上有职业豁免权
  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专家指出,这种规定是律师职业豁免权的体现,是时代的进步。以前经常发生法官将律师驱逐出法庭的事情,理由就是律师“乱说话”,新的律师法将充分保护律师的权利。

  个人可建律师事务所
  此外,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还增加了“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内容,有专家认为此举可以使一些成本较低的律师所打进法律服务市场,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进“超市”一样,老百姓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